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3-08-03 10:19:32 来源:温岭市人民政府

温岭市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

1.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加速推进制造业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建设,对重大制造业投资项目、高端新兴产业项目,经认定,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对新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重大制造业项目,按地方技改升级、数字化改造等补助政策的50%予以配套支持。

2.支持企业加大有效投入。对2017年1月1日后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10亩及以上工业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2018年2月10日前用地不到10亩的项目总投资额需在12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按照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如期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的,以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要求为标准(同时不得低于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对项目取得用地至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的投资额(不含税)超出部分,给予20%的奖励(土地成本、土建投资最高按固定资产投资40%计入),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二、培育壮大产业发展规模

3.强化重点企业引领。每年由市转升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工业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占35分,税金和利润各占20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亩均税收、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企业生产安全各占5分的百分制权数进行考核排名,前10位为市十强工业企业,11至20位为市明星工业企业,21至100位为市重点工业企业,十强工业企业、明星工业企业的年主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连续两年进位的重点工业企业(排名连续两年保持第一位且综合得分率较上一年度提高的视同进位),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绩效增长15%-50%的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50%以上的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入选省“雄鹰计划”培育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5.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产品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奖励8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台州市级“瞪羚企业”、台州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奖励8万元。

6.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市重点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工业企业,经市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除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外,兼并重组过程中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绩效在兼并重组完成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市内关联企业(2020年前相同股东控股达到50%及以上)之间兼并重组及资产重组的,给予100%的奖励;市内非关联企业之间兼并重组的,给予80%的奖励;市内企业被外地企业兼并重组的,给予50%的奖励。

7.加快培育小升规企业。建立成长型小微企业培育库,加强精准服务和业务指导。对首次进入规模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第二年继续在库且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再奖励5万元;并对其进行连续三年绩效评估,每年地方综合贡献绩效增长15%以上的部分奖励给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企业新获得中国设计金智奖、优智奖、德国红点奖、IF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与三产服务业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三、鼓励企业技改升级

9.加大技术改造补助力度。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经备案(核准)后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起止年限内所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含环保设备、生产辅助设备、设备内置软件及自制设备等)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含税)以上〔单台设备6万元(含税)以上〕的,分档给予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项目设备投资额(不含税)1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8%的标准给予补助;

2)项目设备投资额(不含税)1000万元-3000万元的部分,按12%的标准给予补助;

3)项目设备投资额(不含税)30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按15%的标准给予补助;

4)列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泵与电机)的企业项目,或列入省级“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且完成计划设备投资额70%以上的项目,或列入省产业链急用先行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在(1)-(3)的基础上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3%给予追加补助。

总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合同单价20万元以上),且在规定期间内已经支付的融资费用超过30%或5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设备(不含保证金)纳入补助范围。

10.鼓励企业加快智能化技术改造。全面推进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免费为规模上需求企业提供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落地实施的设备及软件投资额在100万元(含税)以上的数字化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最终支付的实施方案协议金额(不含设备及软件购置费用),按25%且最高分别不超过8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

11.推行智能装备应用奖励。鼓励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对企业购置的四轴及以上的关节机器人,按设备购置款(不含税)的15%给予追加补助。对本市装备制造企业每年为市内3家以上企业提供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立体仓库等整机装备,且每家实际结算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含税)的,按实际结算金额(不含税)给予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实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预补助。对项目备案设备购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列入省级“四个百项”的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省产业链急用先行项目、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已签订的设备购置合同或开具的设备发票总额(含税)在计划设备投资额40%以上的,依企业申请可给予资金预补助。对已开具发票的设备,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12%予以预补助;对已签订合同但未开具发票的设备,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8%予以预补助。预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金额,项目完成后按实结算。

四、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13.培育数字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按《关于扶持数字经济发展的九条政策》执行。

14.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鼓励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5G等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化改造。每年遴选不超过10家的市级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投资额30万元-50万元(含税)的数字化应用项目,按软件部分(包括购买软件服务)投资额(不含税)的30%、软硬集成部分投资额(不含税)的10%给予补助。对投资50万元(含税)以上的数字化应用项目,经认定(验收)后,软件部分(包括购买服务)按投资额(不含税)的30%给予补助,其余软硬件集成部分分档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软硬集成部分投资额(不含税)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15%的标准给予补助;

2)软硬集成部分投资额(不含税)500万元—2000万元的部分,按18%的标准给予补助;

3)软硬集成部分投资额(不含税)20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按20%的标准给予补助。

15.深化数字化服务能力。鼓励工业信息工程服务公司重点开展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企业上云、5G应用等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对年度服务市内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且累计合同实际执行金额达到200万元(含税)以上的本市企业,经核实,按合同实际执行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首次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入选工信部大数据优秀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5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鼓励建立泵与电机、汽摩配件、机床工具、鞋帽服饰等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对服务企业达到100家以上的产业链、行业或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经验收认定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后续2年给予平台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运行补助。对接入市级以上产业链、行业或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按合同实际执行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补助,连续补助2年,每年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18.加快人工智能发展。对新认定的省“未来工厂”创建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人工智能领军企业、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标杆企业、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培育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人工智能优秀解决方案(产品)、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19.强化创新示范引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分别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在省财政专项资金基础上额外给予8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培育中心,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技术中心,分别奖励200万元、70万元、10万元(与研发中心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0.推进协同攻关创新。对列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按省财政专项资金的20%予以配套奖励;对列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库,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奖励100万元-300万元;优先支持库内项目申报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地方配套资金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1.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新认定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在省财政专项资金基础上额外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台州市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奖励20万元;对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费用补贴后的剩余部分给予9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奖励30万元。对新列入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且通过鉴定验收的,奖励30万元;对新列入台州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且通过鉴定验收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2.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对开展台州市基础规范工作的规上中小企业、小微园区规下企业,分别发放3万元、1.5万元服务券,验收通过后予以兑现。对通过台州市精细化管理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评为台州市级管理创新标杆的企业,追加10万元奖励。

23.全面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投入、重大科技项目、科创平台建设、“双创”平台建设和科技创新引智等支持力度,具体按照我市科技新政三十条专项政策执行。

六、加快制造业绿色化发展

24.支持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对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节水等示范项目,经评审后,按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述投资额不再享受技术改造补助。

25.鼓励企业提高绿色研发设计能力。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企业自主开发的节能、节电、节水、清洁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新列入国家工信部、浙江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或受到国家级、省级认可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6.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国家级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省级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新评为省级节水示范(标杆)企业的,奖励20万元;新评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奖励10万元。

27.加快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铸造、热处理等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示范项目的政策补助,具体操作按相关实施意见执行。

28.深化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根据企业的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经费投入等指标进行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企业实施用地、用能、用电、用水、土地使用税、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措施,倒逼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退出。

七、加强要素服务保障

29.设立专项引导基金。设立规模为5亿元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产业规模培育、工业有效投入、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品牌建设、节能双控、商务经济、人才建设、企业上市等。设立总规模25亿元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按照“政策性、引导性、市场性”功能定位,财政出资5亿元,社会筹集20亿元,专项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新动能培育。

30.加强工业用地保障。每年安排不少于30%比例的用地指标,专项解决工业优化升级项目用地问题。全面实施“标准地”,推行“先租后让”,优先保障上市企业募投项目用地、市重点工业企业的重大技改项目用地和小微园项目用地。

31.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工业项目(工业地产项目)新建、改建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

32.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以服务券补贴方式,对我市中小微企业购买信息、财会、法律、人才培训、工业设计、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33.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企业家队伍建设,组织引导企业家参加各类研修班、企业家大讲堂等培训活动。

八、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

34.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加强质量强市建设、品牌强市建设、标准强市建设、“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知识产权支撑体系建设和质量技术基础建设,具体按照我市“三强一制造”专项政策执行。

九、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35.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拟上市和拟场外市场挂牌公司开展上市和挂牌过程中增加的改制成本和前期费用,以及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等专项奖励。

十、加快商务经济发展

36.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发展外向型经济、电子商务、会展业等,具体按照我市商务经济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十一、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

37.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培养、引进各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具体按照我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政策执行。

十二、附则

38.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一般是指依法纳税、查账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9.本意见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

40.本意见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市级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41.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42.投资类项目补助适用规上工业企业及列入成长型小微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补助额与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挂勾,A类企业补助额增加10%,B类企业补助额不变,C类企业补助额降低50%,D类企业不得享受补助政策。

43.国家、省、台州市若出台新的荣誉和项目,可参照本意见同类同级标准予以奖励。国家级、省级各类奖励资金如有调整,以上级实际下达资金为准。

44.部分条款项目需进一步细化操作的,由该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45.本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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