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六个政策的通知

2023-09-06 10:09:24 来源: 上虞区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金融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融资畅通工程,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等七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3〕5号),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强化考核引导激励。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年度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评办法进行考评,银行考评结果纳入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根据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考评结果,评选“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优胜单位”10家,在全区综合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二)深化普惠金融服务。推动金融机构下沉服务重心,推广“丰收驿站”模式,实施农村数字化普惠金融项目建设,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创建农村金融服务站示范点,设立代理征信自助查询服务点,按照每年每个服务站(服务点)2万元的标准补助运营管理费用。推动金融助力智慧社区、数字支付等领域创新。

(三)推动产业转型提升。鼓励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助推产业提升发展,对企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制造领域的项目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按《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专项激励政策》执行。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四)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政府性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0.5%,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五)落实尽职免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用《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浙融担办〔2021〕1号)。

三、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支撑

(六)推动上市挂牌。开展以上市挂牌(含新三板和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转让层挂牌)为目的的规范化股改,奖励30万元;直接新设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且实到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未经中介机构辅导而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奖励10万元。企业股改过程中引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区内外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予以奖励,一年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加大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股权投资,帮助优化股权结构,提升企业现代性。协调上市服务工作站、全球路演中心等上市前端服务机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培训,帮助企业提升专业水平。对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等投资主体(国有企业除外)直接参与投资并引进区外项目,且以招引项目为主体五年内成功上市的,在首发上市后对招引主体奖励200万元(由落地项目方明确一个项目招引主体)。根据项目招引需求,政府产业基金可配套出资组建基金。

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合作协议的,给予企业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助。在境内A股首发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其中:在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100万元,完成IPO申请并获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300万元;企业在完成股改后30个月内上市的,给予券商保荐团队30万元奖励,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项目团队各15万元奖励。加大科创型企业培育力度,对科创板成功上市的,在500万元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每年根据个人对地方的贡献,给予企业董事、监事、高管(以交易所披露的公告为准,每个年度合计享受不超过10人)科创创新奖励。企业买壳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境外上市的,奖励100万元。上市公司每分拆1家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给予原上市公司奖励100万元,分拆上市主体享受同类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新三板实现挂牌(含买壳挂牌)的,奖励100万元。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培育层和融资转让层挂牌的,奖励20万元;基础展示层挂牌的,奖励2万元。企业股改上市以及上市挂牌后续发展其他相关政策内容,按《关于进一步推动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区委〔2016〕53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区委办〔2018〕11号)等文件执行。

(七)鼓励直融并购。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按融资净额的2‰奖励(发行可转债在办理转股手续后兑现;其他债券融资的,不再予以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融资的,按融资净额的5‰奖励。一年内股权融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市挂牌企业单个项目收购金额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 2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减半奖励。优势企业重组合作政策内容按照《关于支持区内优势企业开展重组合作加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区委办〔2017〕37号)、《关于支持区内优势企业开展重组合作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20〕72号)等文件执行,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优势企业重组合作事项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金融办、财政局会同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行上虞支行、属地等进行审核认定。

(八)支持创新发展。鼓励上市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度,在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基础上,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亿元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按证监会最新行业分类或市经信局统计口径),研发强度超过当年绍兴全市上市公司平均研发强度1.5倍的,按超出1.5倍部分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争取科创板上市,在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基础上,对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上市前三年研发投入总额超过6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每超过1000万元奖励100万元的标准,在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上市公司依托产业优势布局创投产业园,或与区内外专业机构合作发展创投产业园,具体参照绍兴市政策执行。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落地,在项目用地、用能、排污等要素供给方面给予保障,优化备案核准、安评、环评、消防等手续办理。支持上市公司建设投资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积极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预支)指标。

(九)加强基金招商。大力发展基金行业,积极建设基金投资项目产业园,进一步推进民间资本证券化、基金业行业化,推动招商引资、招智引才,加快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基金与产业融合发展,具体按《关于鼓励促进股权投资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虞政办发〔2011〕122号)、《关于促进基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区委办〔2017〕78号)、《关于创新基金发展模式加快培育新兴产业若干政策》(虞政办发〔2019〕92号)等文件执行。虞政办发〔2019〕92号文件有效期根据区委办〔2022〕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基金投资项目产业园进行分类,其中涉及数字经济和文化创意类产业园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为A类产业园,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为B类产业园(土地面积不作要求)。对A类产业园运营建筑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给予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公共设施房租及装修补助。入园企业三年孵化期内,获得外部基金(非运营机构旗下基金)投资的,给予运营机构按外部基金实际投资额3%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3年2月24日起施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人行上虞支行、银保监上虞监管组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企业或在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当年度存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7〕134号)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最近一期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区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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