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34家地方商业银行在“浙里托管”

2020-07-06 10:11:42 来源:品牌运营部

2019年7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2019年第2号令)和《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6号),要求地方商业银行在2020年6月底前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

截至2020年6月30日,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为区域内全部非上市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3家农村商业银行、20家村镇银行,共计34家地方商业银行提供登记托管与确权服务。托管总股本382.52亿,股东人数15898户。

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是浙江省(不含宁波市)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2019〕131 号),明确了登记托管业务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础业务,运营机构是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

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一百四十八条明确,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的登记结算,应当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前款规定以外的证券,其登记、结算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等其他依法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办理。据此,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职责效力进一步明确。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并按照规定将股权集中到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托管。股权托管的具体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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