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国有企业减免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2020-03-23 08:29:26 来源: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省国资委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国有企业减免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省属企业,各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委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强化国有企业责任担当,帮助和支持其他企业降本减负,现就国有企业落实“减免企业房屋租金”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省属企业要坚决贯彻好、执行好《若干意见》要求,对承租省属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免收 2 月、3月两个月房租。

二、省属企业要结合前期我省关于减免小微企业房租要求,及时做好与《若干意见》相关政策措施的衔接。鼓励省属企业根据承租企业实际困难,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若干意见》要求。

三、存在间接承租省属企业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方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按照《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执行;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与转租方协商,确保将其减免房租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方。

四、省属企业可参照以下办理流程,做好企业房租减免工作:

(一)摸底。省属企业应摸清房产承租方、实际经营承租方(如有间接出租方的)相关基本情况,形成房产承租方、实际经营承租方两个清单。

(二)告知。要根据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各企业,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企业房租减免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三)受理。坚持便捷、高效开展受理工作,受理承租方提 供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时,要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采取网上申报、信函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四)审批。根据省属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五)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方,承租方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方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

(六)统计存档。对于企业房租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统一汇总,建立档案,形成底表。

五、我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落实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房租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资产权?2020?1 号)相关工作要求,适用于对小微企业以外其他企业房租减免工作。

六、对减免企业房租其他未尽事项,由各省属企业、市县国资监管机构明确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省属企业、市县国有企业房租减免情况,请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于 2 26 日前报省国资委。

联系人:陈凌德,联系电话:0571-8705959915988866695

 

疫政春风